問題詳情

12 關於經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B)得僅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
(C)得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
(D)數經理人中,任何一人簽名,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1914
統計:A(142),B(89),C(99),D(335),E(0)

用户評論

張翠容】評論

第556條但書,經理人中的2人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發生效力

comes781227】評論

(A)(B)民法第553條規定: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C)民法第555條規定: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D)民法第556條規定: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Damaris】評論

民法第553條第2項規定,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且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同條第3項參照)。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民法第555條參照)。另外,民法第556號條規定,若商號授權於數經理人,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民法第553條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民法第555條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