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那一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A)外銷貨物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
(B)營利事業依契約約定代外籍幹部繳納之所得稅
(C)依法提列之備抵呆帳
(D)營利事業租用不動產依契約約定由其負擔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6563
統計:A(50),B(183),C(12),D(32),E(0)

用户評論

【用戶】comes781227

【年級】

【評論內容】(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外銷損失:一、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  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  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  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B)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  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C)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

【用戶】qsugar42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營所稅查核準則90條第七款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