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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1條外銷損失:一、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 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 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 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B)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 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C)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