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出售 A 牛予乙,交付前,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該牛被丙放火燒死。丙賠償甲 B 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對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乙得對甲請求給付 A 牛之價額
(C)乙得對甲請求給付 B 牛,且乙仍須給付約定價金
(D)乙得對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0645
統計:A(67),B(56),C(474),D(7),E(0)

用户評論

【用戶】Liao Kenny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225 條 (代償請求權)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用戶】comes781227

【年級】

【評論內容】民法第225條 :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甲)免給付義務。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

【用戶】鐵金剛阿姊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民法225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丙放火),致給付不能者(A牛死),債務人免給付義務。n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