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omes781227
【年級】
【評論內容】民法第225條 :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甲)免給付義務。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
【用戶】鐵金剛阿姊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民法225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丙放火),致給付不能者(A牛死),債務人免給付義務。n債務人(甲)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乙)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B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