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玉文青】評論
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契約,未立書面者,視為不定期。
【comes781227】評論
(A)民法第47條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五、社員之出資。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章程之訂定,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60條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 (B)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原則上無需一定的方式,為諾成契約,亦為不要式契約。)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