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lin Chuang】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2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一、試卷漏未評閱者。二、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者。三、因登算成績作業發生錯誤者。四、因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者。所稱由考試院補行錄取,指榜示後一年內,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由考試院補行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