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平龍】評論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集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之設置及其審理事項。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simian019】評論
第3條(大法官之設置)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其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maggie】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0條(審判長之產生)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