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高苙苙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1.剩餘權之意義:依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條雖分別列舉中央與省縣之事項,惟國家與地方之事項甚繁,要難列舉無遺。且社會日在進步之中,新興之事業,亦將隨時發生,勢難預為列舉,此種未及列舉之事權,謂之剩餘權。2.我國憲法規定:我國關於剩餘權之歸屬,依憲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仍係本於均權制度之原則,以事務之性質,為分配歸屬之標準。換言之,除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用戶】鵋韹麀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哪裡精闢了??剩餘權指的是當「中央跟地方」的爭議「沒辦法自行解決」的時候。才由立法院出面調解,這叫做剩餘權最佳解說這麼多是哪裡有意義??但是「院與院」之間是「院際調解權」,是「總統」的權力
【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 立法院院會議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 行政院縣(市)間→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與鄉(鎮、市)間→ 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間→ 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