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公司法第 241 條~(已經修法了!50應修正為<25喔!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葉慈】評論
所以此題答案都不對了
【新北彭于晏】評論
建議刪除
【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評論
http://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241&dash=0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0七七一五一號發布日期:104年7月1日(公積轉增資)第241條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公司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241 條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