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不動產之糾紛,應設:
(A)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B)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
(C)不動產糾紛仲裁委員會
(D)不動產糾紛裁判專屬法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9565
統計:A(60),B(7),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魏芳妤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34-2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