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魏芳妤】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9.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除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者外,稱之為:(A)空地(B)荒地(C)道路用地(D)公共設施保留地

【評論內容】第 88 條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1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有關市價之評定,下列何者為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A)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評定 (B)由需用土地人與被徵收人協議定之(C)由地方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0 關於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以網路查詢,每筆費用十元,一百筆以上九折 (B)不包含預售屋案件(C)為「區段化」及「去識別化」的資料 (D)只提供人口一百萬以上都

【評論內容】第 47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4 依據平均地權有關土地自然增值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A)土地自然增值非地主努力所產生 (B)土地自然增值為不勞而獲(C)土地自然增值應由全民共享 (D)土地自然增值不需特別處理

【評論內容】第 35 條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49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多少期間之租賃?(A)十年(B)二十年(C)三十年(D)四十年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評論主題】19.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除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者外,稱之為:(A)空地(B)荒地(C)道路用地(D)公共設施保留地

【評論內容】第 88 條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1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有關市價之評定,下列何者為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A)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評定 (B)由需用土地人與被徵收人協議定之(C)由地方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0 關於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以網路查詢,每筆費用十元,一百筆以上九折 (B)不包含預售屋案件(C)為「區段化」及「去識別化」的資料 (D)只提供人口一百萬以上都

【評論內容】第 47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4 依據平均地權有關土地自然增值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A)土地自然增值非地主努力所產生 (B)土地自然增值為不勞而獲(C)土地自然增值應由全民共享 (D)土地自然增值不需特別處理

【評論內容】第 35 條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徵收其增值實數額百分之三十(B)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 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徵收其增值實數額百分之三十(B)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 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評論主題】46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依何種方式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A)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比例 (B)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C)各宗土地受益比例 (D)

【評論內容】第 60-1 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分為那幾級?(A)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 (B)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C)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六十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 第 40 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

【評論主題】41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其延長以幾次為限?(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評論內容】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評論主題】9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合者 (B)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C)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D)未依規定繳納登

【評論內容】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評論主題】5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不動產之糾紛,應設:(A)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B)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C)不動產糾紛仲裁委員會 (D)不動產糾紛裁判專屬法庭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34-2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9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多少同意後實施之?(A)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B)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 第 25-1 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評論主題】42 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之土地,依法應編定為下列何種建築用地?(A)甲 (B)乙 (C)丙 (D)丁

【評論內容】甲: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用地。 乙:供鄉村區內用地。 丙: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用地。 丁: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

【評論主題】9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幾年內再行移轉,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A)五年 (B)七年 (C)十年 (D)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 第 37 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評論主題】48 甲出賣其土地與乙,乙擬為移轉請求權之預告登記;請問請求權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何人之同意書為之? (A)請求權人乙 (B)登記名義人甲 (C)登記名義人乙 (D)請求權人甲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79-1 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評論主題】36 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申報之審核標準,以下敘述何者有誤?(A)遺贈之土地,以辦理繼承登記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C)經政府核定照價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 47-1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題組】60.表中的(甲)之數據應大約為多少? (A)4.4 (B)4.9 (C)2.7 (D)2.1

【評論內容】(3633-3480)/3480=0.044

【評論主題】【題組】60.表中的(甲)之數據應大約為多少? (A)4.4 (B)4.9 (C)2.7 (D)2.1

【評論內容】(當期實質GDP-前期實質GDP)/前期實質GDP*100%

【評論主題】34.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法院之確定判決,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何種登記?(A)消滅登記 (B)移轉登記(C)塗銷登記 (D)更正登記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 7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評論主題】6.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何種登記?(A)消滅登記(B)塗銷登記(C)更正登記(D)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徵收其增值實數額百分之三十(B)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 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增值實數額在原地價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徵收其增值實數額百分之三十(B)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 第 28-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評論主題】49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多少期間之租賃?(A)十年(B)二十年(C)三十年(D)四十年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評論主題】19.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除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者外,稱之為:(A)空地(B)荒地(C)道路用地(D)公共設施保留地

【評論內容】第 88 條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1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有關市價之評定,下列何者為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A)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評定 (B)由需用土地人與被徵收人協議定之(C)由地方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0 關於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以網路查詢,每筆費用十元,一百筆以上九折 (B)不包含預售屋案件(C)為「區段化」及「去識別化」的資料 (D)只提供人口一百萬以上都

【評論內容】第 47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4 依據平均地權有關土地自然增值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A)土地自然增值非地主努力所產生 (B)土地自然增值為不勞而獲(C)土地自然增值應由全民共享 (D)土地自然增值不需特別處理

【評論內容】第 35 條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下列何項土地,依土地法第41條規定免予編號登記?(A)交通水利用地(B)直接生產用地(C)建築用地(D)飛機基地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第 41 條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題組】 ⑵企業對於內部控制之持續監督活動?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評論主題】9. 競飲先「釂」。

【評論內容】第 38 條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評論主題】下列何種程序完成後,為土地登記規則所稱之登記完畢?(A)登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B)繕狀完竣,發給權利人權利證書後(C)土地登記資料異動整理完竣並辦理歸檔後(D)審查無誤並辦理登簿後

【評論內容】第 6 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評論主題】五、PID 控制器常見於工業應用,請寫出 PID 控制器的英文全名,以及其數學表示式,並且繪出包含 PID 控制器的控制方塊圖(Control block diagram),以展現 PID 控制器的機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26 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評論主題】【題組】 ⑵若此房子在投保半年後發生火災致全損,當時房子巿值為 1,000 萬元,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請依複保險的效力論述之。(20 分)

【評論內容】第 53 條 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規費。 三、審查。 四、公告。 五、登簿。 六、繕發書狀。 七、異動整理。 八、歸檔。 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評論主題】【題組】 ⑷本實驗的統計檢定結果為何?(5 分)

【評論內容】跟土地稅法規定的地價稅差別在哪裡

【評論主題】【題組】 ⑷本實驗的統計檢定結果為何?(5 分)

【評論內容】我想請問 土地法第 169 條 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

【評論主題】四、奈米材料的組成粒子相當微細,其結構特徵不同於傳統塊材的物理、化學性質與行為,請說明奈米材料與傳統塊材有那三方面的性質差異?(20 分)

【評論內容】第 57 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 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五、請說明營建管理中「山積圖」與「山崩圖」之意義分別為何(10 分)?其用途與功能為何(10 分)?

【評論內容】第 49 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