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何種登記?
(A)消滅登記
(B)塗銷登記
(C)更正登記
(D)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3939
統計:A(33),B(262),C(5),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混同(物權消滅)

用户評論

魏芳妤】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