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霿霿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嗯= = 我已經知道錯了-0-
【用戶】索隆阿男仔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現在法規,已經地役權改成「不動產役權」了,請參閱民法第851條。
【用戶】魏芳妤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57 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 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