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下列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未於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B)申報之地價,在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者,依其申報
(C)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D)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3187
統計:A(148),B(20),C(4),D(10),E(0)

用户評論

魏芳妤】評論

A以公告地價80%申報

王貞節】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