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Chieh L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本題答案有誤,應該是B100萬元第四百六十六條 (上訴利益之計算)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用戶】Hung Sh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意思是考司法院以命令減至50萬或增至150萬元。因為必須一定要超過100萬,所以答案為150萬。而考你不是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六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