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ice Yeh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七、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5.郵政儲金運用於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A)交通部(B)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C)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D)中華郵政公司自行定之修改成為15.郵政儲金運用於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A)交通部(B)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C)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D)中華郵政公司自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