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耀綱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用戶】Chi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109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