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尤睿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條所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 止。(二)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 或過n 氯酸鉀(KClO4) 之輸入許可。(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四)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五)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六)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
【用戶】Eric Zho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條 第二項 第二款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二)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三)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四)違法製造、輸入、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有或陳列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施放器具之取締及處理(五)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六)其他有關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事項補充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條 第二項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
【用戶】冠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條 第二項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一、中央主管機關:(一) 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二) 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養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輸入許可 (三) 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四)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五) 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六) 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方便記憶中央主管機關管的部分(一) 中央制定法規、縣市制定自治法規(二)(三)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輸入許可還有販賣許可(四)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五)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 --- 中央監督地方機關(六) 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