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峰群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342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
【用戶】simonlinhh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80.經總統公佈之法律,若其立法過程有瑕疵,該法律是否有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A)釋憲機關不得審查立法過程→若立法過程牴觸憲法,即有"明顯重大"瑕疵,釋憲機關得宣告其無效,故可審查(B)立法過程有[明顯重大]瑕疵,該法律[自然]無效→經釋憲機關宣告or立法過程有瑕疵(內部事項),該法律仍有效(C)應尊重議會自律原則,由議會認定→立法院就內部事項有議會自律原則,非審查法律是否有效之認定(因審查法律是否有效還是必須由釋憲機關認定)(D)立法瑕疵明顯重大,釋憲機關得宣告該法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