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自其應納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1000萬元(土地)+500萬元(房屋)-220萬元(免稅額)=1,280萬元(贈與淨額)1,280萬元×10%-100萬元(國外已納贈與稅額)=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