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Shih】評論
民法1008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朱曼華】評論
D是民1004
【Ying】評論
(A)在民法第1007條
【煦】評論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以及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這兩者差異在哪邊呢? 求各位先進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