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A)依法不應登記者
(B)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
(C)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者
(D)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9444
統計:A(59),B(6),C(1),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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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二、依法不應登記者。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者。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