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依規定其委員任期時間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凱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  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  員外,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  聘兼;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二  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