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功的小孩】評論
這裡面一共有兩道關係:乙 跟 甲 的100萬, 借貸關係~~跟其後 乙 轉讓 給 丙 的債權轉讓關係~~~而民法297 第一款乃是"非經讓與人與受讓人, 通知債務人 ,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此題是問"乙跟丙"的債權讓渡關係!!並非 乙 讓渡債權給 丙 之後, 丙 和 甲 的債權關係!!換句話說: 乙跟丙的的債權轉與是成立的~~~但是丙 對 甲 的債權是"效力未定"~~~~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21305316
【萌叡兒】評論
所以乙對丙的「債權讓與」有效,丙對甲的「債之請求權」,須通知甲始生效力。
【Zack Fang】評論
債權讓與在通知債務人前 - 僅於債權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發生效力,債務人對於受讓人得拒絕給付。
【張誇】評論
題目是問債權的讓與 不是對債務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