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4F,行政法第 140 條規定之「涉他契約」,係「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或該契約導致第三人之負擔,因此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至於「雙務契約」,並「不直接」涉及第三人權利、義務,因此並不適用第 140 條之規定。
【林宗佑】評論
那如果第三人同意前的契約是效力未定還是不生效力?又第三人不同意後契約是效力未定還是無效?神人大大能解惑嗎?請問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大大 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涉他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代理「無」適用餘地。 這邊的相對人是指第三人還是契約的相對人
【皮卡丘】評論
等一下< 難道雙務契約的內容將侵害第三人權利,卻不用經他書面同意嗎???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