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關於本條之解釋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本條之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B)本條之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C)雙務契約之履行,均應有本條之適用,方能貫徹立法意旨
(D)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代理無適用餘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2057
統計:A(89),B(948),C(1735),D(1552),E(0)

用户評論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4F,行政法第 140 條規定之「涉他契約」,係「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或該契約導致第三人之負擔,因此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至於「雙務契約」,並「不直接」涉及第三人權利、義務,因此並不適用第 140 條之規定。

林宗佑】評論

那如果第三人同意前的契約是效力未定還是不生效力?又第三人不同意後契約是效力未定還是無效?神人大大能解惑嗎?請問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大大 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涉他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代理「無」適用餘地。 這邊的相對人是指第三人還是契約的相對人 

皮卡丘】評論

等一下< 難道雙務契約的內容將侵害第三人權利,卻不用經他書面同意嗎???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