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miebaby020】評論
A民意代表並非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B議長雖為民意代表但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仍符合刑法第10條公務員之資格C為公務人員其懲戒得由主管長官移送公懲會懲戒DC公務人員已懲處後,原則上不得再移送公懲會懲戒,但若移送公懲會,澤元懲處失效,以懲戒為準
【Kawabanga】評論
廣義到狹義1.國賠法: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2.刑法:依法令具法定職務,或受委託之人員3.公務員服務法:受有俸給4.公務人員任用法:具官等,職等
【Yan】評論
院解字第3159號【解釋日期】35.07.18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俸給,不僅指現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級俸而言,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又同條所稱之俸給,不以由國家預算內開支者為限,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市或鄉鎮自治經費內開支者亦包括在內。因此議長B並無支領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