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一個具有線電壓大小為 240 Vrms 之三相、平衡、Δ-連接、負相序電壓源,以三相三線供電至一個三相、Δ-連接、不平衡負載(已知該負載之各相阻抗分別為:ZAB =8+ j6 Ω、ZBC = 5 − j12 Ω、ZCA = j8 Ω),假設電壓源與負載間的線路阻抗為零。以線電壓相量 VAB為 0°參考,試求該三相不平衡負載:
【題組】⑴各相負載之相電流相量與吸收的實功與虛功。(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5302
統計:A(9),B(2386),C(278),D(2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解除職權之規定)、命義務人限制住居的情形

用户評論

【用戶】李建勳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解除:向過去,有回復原狀的效力。  (連拿過的所有薪資都得吐出來)停止:向未來,不朔及既往。               (失去職位)

【用戶】Sunny Ts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78條之規定↓第 78 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 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