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或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和國賠法相反
【用戶】蘇鈺婷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現在是不是回復原狀和金錢補償雙軌制啦??
【用戶】Jamie Jia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