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如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B)須先移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C)政務人員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D)罰鍰為新增之懲戒處分種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5955
統計:A(2099),B(449),C(188),D(280),E(0)

用户評論

偶爾上來看看】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仍得懲戒政務官之懲戒處分:撤職、申誡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不是罰鍰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阿答力】評論

免撤金休降減罰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