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蕾】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任期四年 中華民國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三案、第四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於2008年1月12日舉行。 原本的任期是三年(憲法第65條)
【Carol】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任期四年 中華民國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三案、第四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於2008年1月12日舉行。 原本的任期是三年(憲法第65條)
【太陽】評論
沒事看看還不錯我國歷次修憲要點http://163.26.206.131/web/home.php?mod=space&uid=200&do=blog&id=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