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姆】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薪) 給之人員。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一、政務人員。→(A)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D)三、公立學校教師。→(B)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五、軍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