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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人對逾解除權除斥期間之契約不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行使撤銷權財政部86.04.18台財保第八六一七七二五四三號函 主旨:保險人對於已逾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二年解除權除斥期間之保險契約,應優先受該法條拘束,不得再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說明:一、依據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八十六年三月廿二日法律司字第五十八號函復本部保險司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台保司(六)第八六二三九二六八一號函辦理。 二、關於保險人對已逾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期間之保險契約,得否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撤銷承保之意思表示疑義,應以「保險法優先適用」為當,否則,若任保險人再持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撤銷之,不但與保險法第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