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Ⅰ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Ⅱ【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A
【用戶】n4687102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我將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的種類與年限整理一下,不然令人太困惑了!禁採土石或變更地形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更新劃定權利變換平權53,土徵37都計58都計81都更24都更331年6個月1年6個月2年2年2年我提供記憶的口訣:只要是有「變」、「更」的,都是二年,其他都是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