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 下列關於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不論其請求標的之金額是否逾新臺幣 50 萬元,於起訴前,均應經法院調解
(B)兩造可就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同意委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於調解委員作成之書面調解條款經法官核定後,即視為調解成立
(C)法官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命當事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雖本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但若已委託代理人到場者,法院即不得裁罰
(D)調解之聲請如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3),B(4),C(30),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魯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409 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用戶】Saa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A)民法第403(B)民法第415-1(C)民法第409(D)民法第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