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 Hang Wu】評論
釋字第 582 號
【陳星妤】評論
訴訟權,乃人民為保護權利而向國家司法機關(法院)請求就某特定事件適用法規予以裁判之權利,為人民公權之一,學理上稱之為「司法上受益權」。依我國憲法規定,訴訟可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選舉訴訟四大類
【天天】評論
訴願: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要件),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訴願。請願:憲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人民有請願之權。」請願權,是指人民對某種事項,可以向國家機關陳述願望的權利。訴訟:1、民事訴訟,是指國家的司法機關也就是法院,參與當事人間的民事紛爭,利用國家的公權力,適用法律對當事人間的民事爭議予以判斷解決的程序,屬於私法的範圍。2、刑事訴訟,是以確定國家刑罰權的有無為目的,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程序,屬於公法的範圍。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以後,必須依據相關的程序法來審理這些事件與案件,像民事訴訟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要依據刑事訴訟法。各種訴訟法對於訴訟程序的進行,都訂有一套嚴格而繁雜的審理程序,用來凸顯所進行的訴訟程序的公開、公平與公正。 3、行政訴訟指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