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c Chen】評論
第 3 條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o61052020】評論
目前第3條已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評論
《公民投票法》§ 3 : ( 主管機關 ) ( 107修法 )- 「"全國性" 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改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選會 )』; "地方性" 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 + 公立學校教職員 辦理事務。 受調用的 政府(或遴派的)機關的職員 & 公立學校教職員 -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摘要 - 更新版(新法)】★所以~ 【主管機關】 - "全國性" is 『中選會』。 - "地方性" is 『直轄、縣市政府』。得調...
【。。。。】評論
中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