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豆】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裝雨停】評論
看到縣市就點了~~被制約了我
【lidaben2001】評論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就是行政院(教育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