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 L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課與義務訴訟==1.怠為處分之訴 要件~~~應作為而不作為 應為行政處分 應為行政處分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簡單來說就是該給你卻不給你 你要叫他給你2.拒絕申請之訴 要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應為行政處分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意思和上面一樣 只是一個是你申請他該給你的東西他不給你 一個是他應該給你卻不給你●給付訴訟===要件: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 針對事實行為<=簡單來說 你有請求權也就是你也權利要求他作為.........回到題目人民依''社會救助法''申請生活扶助金被拒絕時<=你是那個人民 依法 '申請' 某項你應該得到的權利 ...
【用戶】Vic 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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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回覆4f大大 一般給付用於非行政處分喔 (一般給付之訴:針對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公法上給付訴訟)因此只要認定是行政處分給付訴訟就可以先刪除不要死記法條.......很簡單的另外要分撤銷訴訟也很簡單 撤銷一定是有行政處分 沒行政處分 沒有撤銷的問題而且是對你不利有負擔的行政處分 像這題 為何不可以打撤銷訴訟.........很簡單 你用想的就好 ..你把這個行政處分撤銷掉 因為是你去申請對你有利的行政處分.....妳打撤銷幹嘛呢?..........其他上面有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