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你好Ü థ౪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853 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不動產役權具有不可分性,因此不能單獨將該物權讓予他人,或將該物權單獨設定抵押權與他人,一旦發生與所有權分離狀況,該不動產物權立即消滅。第 882 條 (權利抵押)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