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何者不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A)於土地行政事件中之律師 
(B)於專利行政事件中之專利師 
(C)於建築行政事件中之建築師 
(D)於稅捐行政事件中之會計師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7273
統計:A(6),B(4),C(21),D(10),E(0)

用户評論

正義】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49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