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我國最新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前述所稱的成本不得採用下列何種方法計算?
(A)個別辨認法
(B)先進先出法
(C)加權平均法
(D)後進先出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1961
統計:A(22),B(17),C(21),D(552),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44 條

【用戶】石光機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44 條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