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hichen】評論
第29條(公會區域及數量之限定)呼吸治療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第30條(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直轄市、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呼吸治療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第31條(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及七個以上之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