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66條Ⅰ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Ⅱ【《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70條Ⅰ【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Ⅱ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所產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1.設甲為無權私自種植果樹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而果樹與果實均為出產物,並且尚未分離,故其均為不動產之部份。而土地之所有權是屬於乙,故果實與果樹之所有權均為乙所屬。 收取權部份,依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由此可推民法係採原物主義,而不採...
【Vauni】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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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系爭是問「分離後」……3F的講得好像都是「未分離」…… 以下使我個人的推論……民法(下同)第766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復依第958條: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題目所示甲未得乙同意,擅自在乙的土地上種植果樹,係惡意占用乙之土地,所以應負返還天然孳息(即果實)的義務。易言之,若有果實,就返還果實給乙(958本文),若已無果實了,則返還果實的價金給乙(958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