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82-1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劃區之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一、原有架空線路或管線辦理遷移時,應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勘定遷 移位置,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協調結果配合辦理遷移,並負擔全 數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 一次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有 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二、原有架空之電力線路應永久遷移,經重劃區要求改為地下化者,遷移 費用除依前款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