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Jhang】評論
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終焉乃是死亡的前奏曲】評論
原本題目:39.下列何者為支票發票之任意記載事項:(A)一定金額 (B)禁止背書轉讓 (C)發票年月日 (D)發票人的簽名 (90身障)修改成為39.下列何者為支票發票之任意記載事項:(A)一定金額(B)禁止背書轉讓(C)發票年月日(D)發票人的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