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1.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為考試成績評定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答案顯示:
(A)行政法院得審查評分之決定
(B)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成績之評定是否合乎法定程序
(C)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成績之評定是否逾越權限
(D)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之評定是否基於不正確之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744
統計:A(219),B(20),C(10),D(22),E(0)

用户評論

@@】評論

319號解釋: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八條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無牴觸。惟考試成績之複查,既為兼顧應考人之權益,有關複查事項仍宜以法律定之。高度屬人性:考試成績評定,基本上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