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9.捶胸頓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4545
統計:A(70),B(60),C(1),D(16),E(0)

用户評論

簡維成】評論

參照內政部93年5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434號函參照司法行政部六四台函民字第03282號函說明:禁治產人是否有結婚能力及離婚事項由何人辦理,按身分上之行為(如結婚、離婚)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仍得為之,不因形式上禁治產人宣告未經撤銷而受影響。又兩願離婚,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惟夫或妻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自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06號判例、法務部87年10月26日法律字第038239號函)。禁治產人於離婚時,如尚未回復常態,且未具有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能力,自不得由其監護人代為之,應就具體個案由法官本於其法律之確信妥適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