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捷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與有過失=也有過失,是說被害人也有過失,所以只能得到部份賠償,甚至一毛也拿不到,但並非所有過失都叫與有過失。》參照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條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事實上紅字的部分,必須把它詳細拆解,才能抓到重點,否則容易過目即忘,茲拆解如下:◎必須是重大之損害才算數◎必須是債務人來不及知道的情形◎必須是被害人明知而不預先敦促債務人注意的情形◎必須是被害人明知卻怠於避免損害的情形◎必須是被害人明知卻怠於減少損害的情形
【用戶】Zone-Ru Jhu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