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3.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所謂處分,係指下列何種行為?(A)不動產事實上處分行為(B)給付不動產之債權行為(C)物權處分行為(D)不動產收益行為

【評論內容】(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 (二)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3.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所謂處分,係指下列何種行為?(A)不動產事實上處分行為(B)給付不動產之債權行為(C)物權處分行為(D)不動產收益行為

【評論內容】(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 (二)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甲出售土地給乙,交付土地後乙發現實際坪數比契約書所載坪數少 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乙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B)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三年而消滅(C)此瑕疵若

【評論內容】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法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 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8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關於該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視為遺贈物 (B)視為其所得遺產 (C)視為遺產債務 (D)違反贈與稅法,應予沒收

【評論內容】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在企業管理過程中,產生婦女及少數族群很難突破升遷或晉升管道的現象,此現象稱之為?(A)葡萄藤效應 (B)彼得原理 (C)玻璃天花板 (D)隔離窗效應

【評論內容】玻璃天花板效應是一種比喻,指的是設置一種無形的、人為的困難,以阻礙某些有資格的人(特別是女性)在組織中上升到一定的職位。   玻璃天花板一詞出現於1986年3月24日的《華爾街日報》的[企業女性]的專欄當中,用來描述女性試圖晉升到企業或組織高層所面臨的障礙。   “天花板效應”是莫里森和其他人在1987年的一篇文章——《打破天花板效應:女生能夠進入美 國大企業的高層嗎?》(Breaking the Glass Ceiling:Can Women Reach the Top of America’s Largest Corporations ?)中首先使用的概念。一年以後,瑪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陳經理發現在其工作團隊內,近來開會的效率愈來愈高,方案的表決也經常在共識很快地建立下迅速通過,這對比以前常會有激烈討論的情況大相逕庭,陳經理想起大學時期所念過的管理學,他發現他的團隊已陷入 (A)組織

【評論內容】團體迷思是美國心理學家Irving Janis根據其所從事的團體決策研究發展起來的一項理論, 它的理論基礎是現實的人類社會行為,根據Janis的研究,人們團體決策過程中,往往會為了維護團體的和諧和凝聚力,而棄事實真相於不顧。

  團體迷思是指團體成員在集體主意精神感召下, 積極追求團體的和諧與共識,卻忽略了團體的真實決策目的,從而無法進行準確判斷的一種思考模式。

  隨著人們對團隊迷思情況越來越重視,這一概念被廣泛地應用於團隊決策、領導管理、市場分析等領域。

【評論主題】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法定順序,何人為第一順位之未成年子女監護人?(A)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B)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C)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D)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

【評論內容】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下列契約,何者無效?(A)甲與乙訂立汽車買賣契約後,不料訂約後,該約定車型停產(B)甲與乙訂立 A 車買賣契約後,尚未交付 A 車前,因甲車禍,致 A 車全毀(C)甲就丙所有之 A 車與乙訂立買

【評論內容】

所謂給付不能,有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之分。其為

自始客觀不能者,法律行為當然無效,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

而知者,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其

為自始主觀、嗣後客觀或嗣後主觀不能者,則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債權

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或於解除契約後

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及賠償損害,

二者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評論主題】41 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A)五年(B) 三年 (C) 二年(D) 一年

【評論內容】第 1030-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13 乙未得甲之同意,將其所有之汽車,長期停放在甲未經利用的土地上,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A)債務不履行(B) 無因管理 (C) 不當得利(D) 無權代理

【評論內容】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評論主題】2 就民法第1003條及第1003條之1有關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所生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B)依夫妻所採用之夫妻財產制之規

【評論內容】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評論主題】2 就民法第1003條及第1003條之1有關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所生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B)依夫妻所採用之夫妻財產制之規

【評論內容】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12 下列契約,何者無效?(A)甲與乙訂立汽車買賣契約後,不料訂約後,該約定車型停產(B)甲與乙訂立 A 車買賣契約後,尚未交付 A 車前,因甲車禍,致 A 車全毀(C)甲就丙所有之 A 車與乙訂立買

【評論內容】

所謂給付不能,有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之分。其為

自始客觀不能者,法律行為當然無效,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

而知者,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其

為自始主觀、嗣後客觀或嗣後主觀不能者,則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債權

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或於解除契約後

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及賠償損害,

二者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評論主題】41 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A)五年(B) 三年 (C) 二年(D) 一年

【評論內容】第 1030-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13 乙未得甲之同意,將其所有之汽車,長期停放在甲未經利用的土地上,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A)債務不履行(B) 無因管理 (C) 不當得利(D) 無權代理

【評論內容】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評論主題】13 乙未得甲之同意,將其所有之汽車,長期停放在甲未經利用的土地上,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A)債務不履行(B) 無因管理 (C) 不當得利(D) 無權代理

【評論內容】所謂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惟個人之事務原則上不容許他人干涉,否則將可能成立侵權行為,然而這將使這個社會變得自私自利,個人為恐侵犯到他人權利而不願伸手扶持;而無因管理此種制度的設置意義即在調和此種情形,鼓勵人類互助合作、相互扶持,進而使生活更便利,社會更加美滿和諧。不過,若是過度的放鬆無因管理之成立,對於本人亦可能造成極大的不便與困擾,故法律在此亦做出相當的限制,而使其成立與否必須適度的受限於本人的意思之下。例如:A男與B男為鄰居,B男時常不在家。某日,A男發現B男家中遭竊,小偷正在B男家中翻箱倒櫃,此時,A男先行報警並加以阻止,雖A、B二男互相管理房屋之義務,是為了B男的正面利益,A男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即為無因管理。

【評論主題】13 乙未得甲之同意,將其所有之汽車,長期停放在甲未經利用的土地上,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A)債務不履行(B) 無因管理 (C) 不當得利(D) 無權代理

【評論內容】不當得利要件   不當得利是民事實體法中债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不當得利的型態主要有兩種,分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指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例如原本基於買賣契約應給予他人物品, 之後契約失效,該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後者則指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產生的情形,.....

【評論主題】2 就民法第1003條及第1003條之1有關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所生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B)依夫妻所採用之夫妻財產制之規

【評論內容】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評論主題】2 就民法第1003條及第1003條之1有關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所生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B)依夫妻所採用之夫妻財產制之規

【評論內容】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定代理人非加害人,無須負責(B)法定代理人已善盡監督之責者,對於被害人,無論如何,皆不負賠償責任(C)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

【評論內容】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土地所有人終止地上權之事由?(A)地上權人未經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將土地出租於他人(B)地上權人未依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C)地上權人未依土地之性質為土地

【評論內容】第836條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6) 第836-1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836-2條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836-3條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評論主題】10.規劃的前提是: (A)預測 (B)控制 (C)執行 (D)決策。

【評論內容】規劃的基礎是目標,核心是決策!

【評論主題】【題組】2p                   d

【評論內容】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評論主題】10.規劃的前提是: (A)預測 (B)控制 (C)執行 (D)決策。

【評論內容】規劃的基礎是目標,核心是決策!

【評論主題】【題組】2p                   d

【評論內容】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評論主題】45.當公司將產品運往國外的子公司時,必需訂定價格,稱之為:(A)參考價格(B)促銷定價(C)移轉定價(D)差別定價

【評論內容】轉移定價一般指大企業集團尤其是跨國公司,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以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分公司,實現整個集團的稅收最小化。具體的說,該企業集團傾向於在稅率高的地方定價偏低,而在稅率較低的地方定價偏高。

  由於跨國公司內部企業之間的關係不同於一般的獨立企業之間的關係,其內部價格也不是在公平的市場競爭中形成的,我們稱之為轉讓價格。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並非造成組織衝突的因素?(A)相同目標 (B) 共同資源 (C) 認知差異 (D) 個性差異

【評論內容】1.目標的不同2.資源的稀少性3.認知差距4.個人差異5.結構關係

【評論主題】45.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A)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若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B)人事保證已定期間者,保證人欲終止契約時,應於 3 個月前通知僱用人(C)受僱人破產係

【評論內容】第756-4條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評論主題】19甲為個人私利,任職某公司董事長時,竟將公司唯一有價值之資產土地一筆以低價賣給知情之兒子乙,再由乙以市價出賣予建設公司獲利,致該公司無從清償對債權人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之交易行為,因

【評論內容】第 244 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 245 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質權人實行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必須債權到期(B)原則上必須債務人給付遲延(C)質權人在拍賣質物前,應通知出質人(D)約定流質契約一律無效

【評論內容】債務人未清償債務,質權人得實行質權,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有三種方式:(一)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受償(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質物的拍賣與不動產抵押物的拍賣不同,不動產抵押物之拍賣,必須聲請法院為之,而此之拍賣,依司法院二十二年院字第九八0號解釋,得逕行拍賣質物,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可依照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即得依照市價變賣,不過須經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之證明。但是,如質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五號解釋,則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始可,應事先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八百九十四條)。(二)訂立契約取得質物所有權(民法第八百九十五條準用第八百七十八條):即質權人在債權屆清償期後,為受清償,得與出質人訂立契約取得質物所有權。(三)用拍賣以外的方法處分質物:質權人於其債權清償期屆滿後,得與出質人訂立契約,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質物(民法第八百九十五條準用第八百七十八條),但不得有害於其他債權人的權益,例如登報標售。 

【評論主題】10.規劃的前提是: (A)預測 (B)控制 (C)執行 (D)決策。

【評論內容】規劃的基礎是目標,核心是決策!

【評論主題】【題組】2p                   d

【評論內容】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評論主題】【題組】2p                   d

【評論內容】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評論主題】23 甲至乙公司擔任貨物搬運工人,月薪 25000元,依民法規定,有關甲與乙公司契約終止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若甲與乙公司間之契約定有期限,則甲與乙公司間之契約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B)若

【評論內容】第488條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最高法院民事裁判(5) 第489條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評論主題】13.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所謂處分,係指下列何種行為?(A)不動產事實上處分行為(B)給付不動產之債權行為(C)物權處分行為(D)不動產收益行為

【評論內容】(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二)處分行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1、物權行為:係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之處分行為物權行為中有為單獨行為者,例如:所有權之拋棄(第764條);有為契約者,例如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第761條)。2、準物權行為:係指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債權讓與(第294條);債務免除(第343條)。

【評論主題】甲出售土地給乙,交付土地後乙發現實際坪數比契約書所載坪數少 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乙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B)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三年而消滅(C)此瑕疵若

【評論內容】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法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 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8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關於該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視為遺贈物 (B)視為其所得遺產 (C)視為遺產債務 (D)違反贈與稅法,應予沒收

【評論內容】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評論主題】在企業管理過程中,產生婦女及少數族群很難突破升遷或晉升管道的現象,此現象稱之為?(A)葡萄藤效應 (B)彼得原理 (C)玻璃天花板 (D)隔離窗效應

【評論內容】玻璃天花板效應是一種比喻,指的是設置一種無形的、人為的困難,以阻礙某些有資格的人(特別是女性)在組織中上升到一定的職位。

  玻璃天花板一詞出現於1986年3月24日的《華爾街日報》的[企業女性]的專欄當中,用來描述女性試圖晉升到企業或組織高層所面臨的障礙。

  “天花板效應”是莫里森和其他人在1987年的一篇文章——《打破天花板效應:女生能夠進入美國大企業的高層嗎?》(Breaking the Glass Ceiling:Can Women Reach the Top ofAmerica’s LargestCorporations ?)中首先使用的概念。一年以後,瑪里琳·戴維森和加里·庫珀在其《打碎天花板效應》(Shattering theGlass Ceiling)一書中也討論了這個問題。

  玻璃天花板效應...

【評論主題】陳經理發現在其工作團隊內,近來開會的效率愈來愈高,方案的表決也經常在共識很快地建立下迅速通過,這對比以前常會有激烈討論的情況大相逕庭,陳經理想起大學時期所念過的管理學,他發現他的團隊已陷入 (A)組織

【評論內容】團體迷思是美國心理學家Irving Janis根據其所從事的團體決策研究發展起來的一項理論, 它的理論基礎是現實的人類社會行為,根據Janis的研究,人們團體決策過程中,往往會為了維護團體的和諧和凝聚力,而棄事實真相於不顧。

  團體迷思是指團體成員在集體主意精神感召下, 積極追求團體的和諧與共識,卻忽略了團體的真實決策目的,從而無法進行準確判斷的一種思考模式。

  隨著人們對團隊迷思情況越來越重視,這一概念被廣泛地應用於團隊決策、領導管理、市場分析等領域。

【評論主題】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法定順序,何人為第一順位之未成年子女監護人?(A)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B)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C)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D)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

【評論內容】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評論主題】12 下列契約,何者無效?(A)甲與乙訂立汽車買賣契約後,不料訂約後,該約定車型停產(B)甲與乙訂立 A 車買賣契約後,尚未交付 A 車前,因甲車禍,致 A 車全毀(C)甲就丙所有之 A 車與乙訂立買

【評論內容】

所謂給付不能,有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之分。其為

自始客觀不能者,法律行為當然無效,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

而知者,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其

為自始主觀、嗣後客觀或嗣後主觀不能者,則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債權

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或於解除契約後

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及賠償損害,

二者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評論主題】41 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A)五年(B) 三年 (C) 二年(D) 一年

【評論內容】第 1030-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13 乙未得甲之同意,將其所有之汽車,長期停放在甲未經利用的土地上,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A)債務不履行(B) 無因管理 (C) 不當得利(D) 無權代理

【評論內容】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評論主題】13 乙未得甲之同意,將其所有之汽車,長期停放在甲未經利用的土地上,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A)債務不履行(B) 無因管理 (C) 不當得利(D) 無權代理

【評論內容】所謂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惟個人之事務原則上不容許他人干涉,否則將可能成立侵權行為,然而這將使這個社會變得自私自利,個人為恐侵犯到他人權利而不願伸手扶持;而無因管理此種制度的設置意義即在調和此種情形,鼓勵人類互助合作、相互扶持,進而使生活更便利,社會更加美滿和諧。不過,若是過度的放鬆無因管理之成立,對於本人亦可能造成極大的不便與困擾,故法律在此亦做出相當的限制,而使其成立與否必須適度的受限於本人的意思之下。例如:A男與B男為鄰居,B男時常不在家。某日,A男發現B男家中遭竊,小偷正在B男家中翻箱倒櫃,此時,A男先行報警並加以阻止,雖A、B二男互相管理房屋之義務,是為了B男的正面利益,A男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即為無因管理。

【評論主題】13 乙未得甲之同意,將其所有之汽車,長期停放在甲未經利用的土地上,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A)債務不履行(B) 無因管理 (C) 不當得利(D) 無權代理

【評論內容】不當得利要件

  不當得利是民事實體法中债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不當得利的型態主要有兩種,分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指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例如原本基於買賣契約應給予他人物品,之後契約失效,該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後者則指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產生的情形,如某人將他人所有之油漆取來漆在自家的牆壁上,該油漆之利益亦屬不當得利,惟其並非因給付行為而來。

  在不當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

  不當得利的要件主要有:

  1.無法律上原因   2.受有利益   3.致使他人受到損害   4.受益和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評論主題】2 就民法第1003條及第1003條之1有關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所生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B)依夫妻所採用之夫妻財產制之規

【評論內容】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評論主題】2 就民法第1003條及第1003條之1有關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所生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B)依夫妻所採用之夫妻財產制之規

【評論內容】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定代理人非加害人,無須負責(B)法定代理人已善盡監督之責者,對於被害人,無論如何,皆不負賠償責任(C)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

【評論內容】 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土地所有人終止地上權之事由?(A)地上權人未經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將土地出租於他人(B)地上權人未依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C)地上權人未依土地之性質為土地

【評論內容】第836條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6) 第836-1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836-2條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836-3條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評論主題】37.某內衣專門店在百貨公司週年慶時門可羅雀,沒什麼顧客上門,此為下列何種原因所致?(A)垂直通路衝突 (B)密集式通路衝突 (C)平行輸入 (D)水平通路衝突

【評論內容】

通路衝突有3種型態→

1.水平通路衝突:同一個通路階層中,相同層級的通路成員彼此競爭所產生的衝突。與過度競爭、撈過界等有關

2.垂直通路衝突:同一個通路階層中,不同層級的通路成員之間所產生的衝突

  常導因於成員間權力的消長

3.多重通路衝突:不同通路系統彼此爭取相同客戶所產生的衝突

【評論主題】下列「薄」字,何者與其他三者不同? (A)「薄」海歡騰 (B)「薄」暮冥冥 (C)日「薄」西山 (D)門衰祚「薄」

【評論內容】

(A)「薄海歡騰」的「薄」字為「迫近」之意。薄海,原指及於四海,後引申指海內外。故「薄海歡騰」意為海內外廣大地區的人們都感到歡欣鼓舞。(B)出自〈岳陽樓記〉。「薄」字意為「迫近」。(C)出自〈陳情表〉。「薄」字意為「迫近」。(D)出自〈陳情表〉。「薄」字意為「微薄」。

【評論主題】「生,於我乎館;死於我乎殯。」這句話表達了何種情懷? (A)對下屬的欣賞器重。(B)對父母的盡心孝敬。(C)對朋友的關懷照顧。(D)對人生的豁達樂觀

【評論內容】生於我乎館死於我乎殯:(朋友)活著的時候,可以在我這居住;去世了,可以在我這殯殮。館─招待賓客居住的地方,引申為寄住。殯─停放靈柩待葬。按 禮記檀弓上篇:賓客至,無所寄宿。夫子曰:「生,於我乎館;死,於我乎殯。」

【評論主題】40 朱熹:「立卦生爻事有因,兩儀四象已前陳。須知三絕韋編者,不是尋行數墨人。」詩中所言「三絕韋編者」,係指:(A) 伏羲(B) 周公(C) 孔子(D) 孔明

【評論內容】孔子晚年的時後,對易經非常有興趣,決心把它讀通。當時的書是把竹片用牛皮繩編連起來,然後在上面刻字而成的。由於孔子反覆閱讀研究這本書,使它牢固的繩子磨斷了幾次,不得不重新多次換上繩子再使用。後來,人們就用韋編三絕來形容人讀書勤奮。韋編,指竹書。三,多次。絕,斷的意思。

【評論主題】19 一位員工同時從事二種(含)以上不同性質之工作(例如:收票人員亦要維持秩序)的工作設計是:(A)工作豐富化(Job Enrichment) (B)工作分析(Job Analysis)(C)工作輪調

【評論內容】工作擴大化,是廣度的增加:增加類似工作的數量。赫茲伯格兩因理論的維持理論工作豐富化,是增加不同工作的內容、職務、自主性。赫茲伯格兩因理論的激勵理論

【評論主題】4.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何種業務?(A)簡易人壽保險‚(B)簡易產物保險ƒ(C)簡易責任保險„(D)簡易保證保險

【評論內容】第五條(經營之業務)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評論主題】2.郵政法上之郵件,不含下列何者?(A)雜誌(B)‚新聞紙ƒ(C)聽障者文件„(D)印刷物

【評論內容】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並無聽障文件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係郵政法立法目的之一?(A)健全經濟發展‚(B)增進公共利益ƒ(C)改善城鄉差距„(D)提升運輸效率

【評論內容】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評論主題】10.規劃的前提是: (A)預測 (B)控制 (C)執行 (D)決策。

【評論內容】規劃的基礎是目標,核心是決策!

【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依民法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情形?(A)於共有土地建築房屋(B)共有土地之分割(C)共有土地之出租(D)共有土地之移轉

【評論內容】第八百一十九條 (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評論主題】已登記之不動產遭人無權占用時,該不動產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何?(A)十五年(B)十年(C)五年(D)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評論內容】已登記之不動產遭人無權占用時,該不動產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評論主題】孔子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提出學問歷程有三種不同的境界,下列與最高境界最契近的選項是:(A)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B)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C)真積力久則入,學至乎

【評論內容】【原文】葉公(1)問孔子於子路,子路不對(2)。子曰:「女(3)奚不(4)曰:『其為人也,發憤忘食,樂以忘憂,不知老之將至云爾(5)』。」

【註釋】(1)葉公:葉,音「社」。葉公姓沈名諸梁,楚國的大夫,封地在葉城(今河南葉縣南),所以叫葉公。(2)不對:子路沒有回答。(可能因為很難描述像孔子這樣的人物)(3)女:即「汝」,你。(4)奚不:何不。(5)云爾:雲,代詞,如此的意思。爾同「耳」,而已,罷了。

【語譯】葉公問子路有關孔子的為人,子路沒有回答。孔子聽了便對子路說:「你為什麼不這樣說:『他這個人,發憤用功就忘記吃飯,內心快樂就把一切煩惱憂慮都忘了,連自己快要衰老了都不知道,如此而已。』」

【研析】孔子自述其為學的心態,「發...

【評論主題】孔子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提出學問歷程有三種不同的境界,下列與最高境界最契近的選項是:(A)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B)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C)真積力久則入,學至乎

【評論內容】

【原文】

子曰:「知之(1)者不如好(2)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 (《論語•雍也第六》)

【註釋】

(1)之:泛指值得學習的對象,例如:技藝、文學、德行、道理、修心養性等。(2)好:(音「浩」),喜歡的意思。

【語譯】

孔子說:「學習而知道意義了的人,不如已經喜歡它的人,而產生喜好了的人,不如以此為樂的人。」

【研析】

隨着不斷深入學習和純熟,學習者的思想會有更深的理解。例如已經能覺察到自己的一些想法是錯的了,如果能再領會更深,不但可能糾正不好的思想,也能樹立了正確觀念,不正確的心態也修正過來了。進而表現出更好道,漸漸的思想和心態就更正了,念頭也更純正了,所產生的言行表現,都能使自己和人事物的關係擺得更正了,...

【評論主題】四、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為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的政策,請問從企業端、政府端,可以進行那些努力來促進此一政策目標的落實?(25 分)

【評論內容】可以想成停止條件:法律的效果一直處於停止的狀態,一旦條件成就,就會發生效力解除條件:法律的效果一直處於有效的狀態,一旦條件成就,就會失去效力

【評論主題】一、請以一個社會政策為例,說明社會政策制定過程經歷那些階段?比較貼近何種政策制定模式?(25 分)

【評論內容】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一、請解釋回憶誤差(recall bias)和訪談誤差(interview bias),並說明這兩種誤差對判定因果關係的影響。(20 分)

【評論內容】D:名稱】:物換星移

【拼音】:wù huàn xīng yí

【釋義】:物換:景物變幻;星移:星辰移位。景物改變了,星辰的位置也移動了。比喻時間的變化。

【出處】:唐·王勃《秋日登洪府滕王閣餞別序》:“閑雲潭影日悠悠,物換星移幾度秋。”

【例子】:兔走烏飛,搬不盡古今興廢,急回來~,成就了鳳鸞交鶯燕侶。(元·王子一《誤入桃源》第三折)

【評論主題】一、請解釋回憶誤差(recall bias)和訪談誤差(interview bias),並說明這兩種誤差對判定因果關係的影響。(20 分)

【評論內容】B:浮名薄利 fú míng bó lì成語解釋 浮名:虛浮的名聲;薄利:微薄的利益。形容名利微不足道。成語出處 宋 趙師俠《撲蝴蝶》:「一杯洗滌無餘,萬事消磨去遠,浮名薄利休羨。」

【評論主題】2.肢體語言常常傳達我們的所覺及所想。1 often shows 2 and 3 【題組】1

【評論內容】

《與有過失=也有過失,是說被害人也有過失,所以只能得到部份賠償,甚至一毛也拿不到,但並非所有過失都叫與有過失。》

參照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條文: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事實上紅字的部分,必須把它詳細拆解,才能抓到重點,否則容易過目即忘,茲拆解如下:

◎必須是重大之損害才算數

◎必須是債務人來不及知道的情形

◎必須是被害人明知而不預先敦促債務人注意的情形

◎必須是被害人明知卻怠於避免損害的情形

◎必須是被害人明知卻怠於減少損害的情形

【評論主題】4. How much time does it take you to study every day? (根據事實回答)

【評論內容】§431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有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評論主題】4. How much time does it take you to study every day? (根據事實回答)

【評論內容】民法第429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430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評論主題】4. How much time does it take you to study every day? (根據事實回答)

【評論內容】民法第427條 (租賃物稅捐之負擔):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7條 (租賃物稅捐之負擔):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評論主題】十七歲的甲,未經父母允許,向乙購買全新賓士汽車一部,雙方訂立之契約效力如何?(A)有效(B)無效(C)效力未定(D)得撤銷

【評論內容】單獨行為指的是由一方表示後即生法律效力之法律行為...無須對方或其他人同意

【評論主題】9.The new cameras are popular because it is high in q____y.

【評論內容】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評論主題】4.你的手表不是在書包底下嗎?

【評論內容】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題組】2p                   d

【評論內容】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評論主題】【題組】3.如果你想要所有學科都得到好成績,你應該做更多的習題。

【評論內容】配偶(丙)之血親(甲)之配偶(乙)

【評論主題】6.Jasmine needs a flower v____e for the roses that John gave her this morning.

【評論內容】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評論主題】五、100 kg 之蝦仁原料(濕基含水率 80%,wet basis)以熱風乾燥加工為蝦仁乾製品(乾基含水率 20%,dry basis)。試計算:【題組】⑴乾燥過程中除去之水分重量 kg 為何?

【評論內容】第928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評論主題】四、化學反應中常牽涉到溶解和沉澱現象,以 AB(s)A+ + B-為例,試回答:【題組】(1) 溶解度積 Ksp 的定義。(3 分)

【評論內容】「單獨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之單獨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關係,因此又稱為「一方行為」;換句話說,不論有無相對人,無須得到相對人或其他人之同意。

單獨行為可區分成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及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1、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即無須向相對人表示,得成立單獨行為。如撤銷意思的表示(§88)、無權處分之承認(§144)、選擇權之行使(§208)、拋棄繼承、債權拋棄、動產所有權之拋棄等。2、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須向相對人表示,始能成立之單獨之行為。如遺囑、物權拋棄。

【評論主題】二、請由強力主張「寫生」論的臺灣水墨畫家中,舉出二位名家創作的特色。(25 分)

【評論內容】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乙自稱是甲之代理人,甲本人知道有此情事但未為反對"

【評論主題】三、在自由測站上以測站位置為測站坐標系原點,度盤零方向為測站坐標系之縱軸方向,在此測站以光線法對地形點進行方向觀測與距離測量,測定其在測站獨立坐標系之各測點平面坐標(xi,yi),i=1,2,…n。今

【評論內容】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評論主題】四、如圖四的橋式網路(Bridge network),若R1=R2=R3=10 Ω,XC=5 Ω,求XL及R4之值,使此橋式網路達成平衡(即圖中電流表的指數I=0)。(20 分)

【評論內容】民法第248條(定金之效力)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證約定金」。

【評論主題】二、在某鎮所進行的年度家庭醫療支出調查中,調查戶為以簡單隨機抽樣取出不放回(simple random sampling without replacement)在全鎮 10,000 戶中所選取之 1

【評論內容】織進了濾濾的吹來不知哪裡渺渺的"音樂"我得見解是四個選項裡只有雨滴落會有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