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公司之董事,利用職務之便,不法侵害第三人權益。請問:法人及董事如何負責?
(A)法人與董事依照代表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法人與董事依照受僱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法人與董事依照代表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法人能證明其選任董事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人不負賠償責任
(D)法人與董事依照受僱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法人能證明其選任董事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人不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0612
統計:A(409),B(44),C(219),D(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申論題、選擇題、侵權

用户評論

許捷閔】評論

第 28 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