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捷閔】評論
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yenroy888】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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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評論
(A)該收養為無效,因戊之年齡未長於丙 20 歲以上之要件 一、依民法(下同)第1073條第1項: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二、本件中物雖僅長於丙17歲,不符第1073條本文所訂,但於本條但書中,戊與丁為夫妻,丁長於丙21歲,且戊長於丙17歲,符合本條但書之規定,得收養。(B)該收養為無效,因丁與丙係屬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C)該收養為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一、輩分相同與輩分相當之區分 (一)輩分相同為白話中之同輩,如兄弟姊妹相互間,或自己的子女與兄弟姊妹之子女。 ...